失去亲人已经十分痛苦,如果还觉得遗嘱对自己不公平,更是雪上加霜。如果您正在考虑在新南威尔士州对遗嘱提出异议,有必要了解:法律赋予某些人向最高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更多供养的权利,但必须在严格的时限内提出。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,不能取代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。

在新南威尔士州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吗?

对遗嘱提出质疑主要有两种方式:

  • 对效力的质疑。主张该遗嘱不是有效的文件,例如因为没有经过适当的签署和见证、立遗嘱人缺乏精神行为能力、存在不当影响,或者它不是此人最后的遗嘱。
  • 家庭供养申索(family provision claim)。这并不主张遗嘱无效,而是主张遗嘱(或在没有遗嘱时适用的规则)没有为申请人的适当生活供养、教育或生活发展作出充分的安排。

在新南威尔士州,大多数质疑都是家庭供养申索,依据《2006年继承法》(Succession Act 2006 (NSW))提出。

谁可以提出家庭供养申索?

只有某些人,即合资格人士(eligible persons),才可以申请。他们包括:

  • 逝者的配偶或事实伴侣(de facto partner);
  • 逝者的子女;
  • 前配偶;
  • 在经济上依赖逝者、且是其孙辈或与其同住一个家庭的人;以及
  • 在逝者去世时与其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。

身为家庭成员并不自动使您具备资格,具备资格也不保证成功。兄弟姐妹、朋友和其他亲属通常不具备资格,除非他们符合上述类别之一。

时限:请尽快行动

家庭供养申请通常必须在此人去世之日起12个月内向法院递交。这是一个严格的期限,从死亡之日起算,而不是从遗嘱认证授权令颁发之日或遗嘱宣读之日起算。

法院有一定的权力延长时限,但延期并非自动获得,也可能被拒绝。这是任何人都不应依赖的风险。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有申索权,应尽快咨询律师。观望事态发展,或寄望于家庭商谈解决问题,可能意味着完全丧失您的权利。

法院会考虑什么?

法院首先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合资格人士,以及是否已为其作出充分的供养安排。法院会审视整体情况,考虑的因素包括:

  • 申请人与逝者之间的关系,以及逝者对其负有的任何义务;
  • 遗产的规模和性质;
  •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、年龄、健康状况及任何残疾;
  • 申请人对逝者财产或福祉所作的任何贡献;
  • 逝者在生前为申请人作出的任何供养安排;以及
  • 可能对遗产享有权利主张的其他人的需要。

如果法院认定应作出进一步供养,可以命令从遗产中支付金钱或财产。在某些情况下,法院还可以将死亡前已处置的某些财产视为拟定遗产(notional estate)的一部分,以便用于履行命令。

程序是怎样的?

申索在最高法院衡平法庭(Equity Division)审理。许多案件在最终聆讯之前就已解决,通常通过调解,法院鼓励调解,这可以节省时间、费用并减轻家庭压力。如果无法达成和解,则由法官裁决案件。

费用与风险

法律费用并不总是从遗产中支付。败诉的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自己的费用,也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费用,不过法院在费用问题上有酌情权。在提起申索之前,您应了解其可能的优势、劣势和费用。

如果您是执行人

如果您是遗产的执行人,并且有人提出或扬言提出申索,您有义务谨慎行事。过早分配遗产可能使您面临个人风险,因此在时限可能仍在计算期间分配资产之前,您应先取得意见。

常见问题

在新南威尔士州对遗嘱提出异议有多长时间?

对于家庭供养申索,通常是自死亡之日起12个月。该期限十分严格,因此您应在期限临近之前很早就寻求法律意见。

我可以仅仅因为不同意遗嘱就提出异议吗?

仅仅不同意遗嘱,或觉得遗嘱不公平,本身并不足够。您通常必须要么是能够证明未获充分供养的合资格人士,要么有理由质疑遗嘱的效力。

如果我是逝者的子女,家庭供养申索一定会成功吗?

不会。身为子女使您成为合资格人士,但法院仍会评估各种情况,包括您的需要、您与逝者的关系,以及对遗产有权利主张的其他人。

我必须上法院吗?

申索必须在法院提起,但大多数纠纷在聆讯前就已和解,通常是在协商或调解之后。律师可以就和解是否现实提供意见。

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法律和程序会发生变化,每个人的情况各不相同。在采取行动之前,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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